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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1 10:34:07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上级文件如有出台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消费行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参评当年无补考记录,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由学生工作部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所在学院申请),各评议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评议小组初审确定的名单报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核后,提交学校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公布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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