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上级文件如有出台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参评学年无补考记录;如果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并根据各学院学生数比例,由学生工作部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所在学院申请),各评议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评议小组初审确定的名单报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核后,提交学校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部公布获奖名单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部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