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树立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从以下经费统筹安排:
(一)高校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支出;
(二)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为勤工助学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
(四)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与管理;
(五)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其他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合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根据制定的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用工部门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身体残疾,有意愿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无法承担现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学校应主动为其增设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资助育人“三行”教育活动等省级组织的勤工助学相关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可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及毕业班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全日制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项目型岗位是指根据单项工作任务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能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及毕业班学生实训、实习期间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每学期初发布通知,有新增岗位或人数需求和变动人员的学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交设岗申请;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汇总、审核各部门需求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通知,通知中应标明岗位名称、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聘用部门根据学生的面试、考核情况,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随录用报告一起提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遵循学校与校外单位协商的招聘方式。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和项目型岗位,参照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招聘流程。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满工作量(40个小时)的酬金为700元(若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则校内固定岗位月薪随之提高),月酬金可根据学生当月出勤及工作考核情况做适当浮动(原则上上浮不超10%)。
寒暑假及毕业班学生实训、实习期间校内有关部门全日制固定岗位薪酬,不低于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满工作量每月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8元(若福州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则校内临时岗位时薪随之提高),最高不超过720元/月。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用人部门须每月最后一天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时将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审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以中止用工,考核合格者,按期发放薪酬。学校每月10日左右向学生发放上月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校内/校外项目型岗位以计件报酬的方式,按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综合情况,由岗位发布单位确定并公布酬金金额。
第三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设岗部门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聘用学生的指导老师,做好上岗学生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技术指导。
(二)各设岗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名义套用、挪用勤工助学劳务费。
(三)各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以确保学生温书迎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将岗位设置为既能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又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岗位。此外,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五)校内设岗部门未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协商,擅自新增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将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
(六)聘用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设岗部门规章制度,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对学生从事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并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用人单位视勤工助学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为学生购买短期意外保险。学校购买勤工助学岗位意外保险所需资金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四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行。原《福建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商院学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部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