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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社会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1 19:45:50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社会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审核,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协议规定和相关义务;

(七)符合资助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确定。

第七条  同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年内接受各种社会资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500元,社会资助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助学金捐赠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十条  助学金按学年评审,一般每年9-10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二级学院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总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总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送资助方确定最终受助人选,然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发放。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学校为各助学金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努力拓展资助渠道,争取社会资助,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二级学院和资助方商议确定。各二级学院在评选结束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二级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超过2门;

(四)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六)其他不符合资助方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尚未发放的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受助学生学年奖惩、学习情况等综合信息,由学生工作处将其信息提供给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自动加入“福建省学生资助志愿者服务联盟-福建商学院”或下属二级学院联盟分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助学金外的各类社会助学金。各项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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