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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1 15:26:03 浏览人数: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对在校生15%左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定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当前学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福建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评议,报所在学院审核;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后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报学校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按月造表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转账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助学金,学校将追回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如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奢靡浪费等,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