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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1 15:55:11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落实相关学费减免及补偿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2.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学生等符合国家学生应征入伍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每学年组织1次减免学费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时间一般为春季学期开学初。

第五条 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全免:

1)父母双亡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本人罹患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受到严重损失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的50%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

3)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或残疾学生等兜底类型学生;

5)其他特殊困难者。

3.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学生等符合国家学生应征入伍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学费资助或补偿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重复享受学费减免。

第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所减免的学费加上本学年各类资助(国家助学金除外)总额不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金额。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佐证材料;

2.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等,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二级学院审核;

3.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复核;

4.学生工作部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后,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上报学校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学费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二级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填写减免学费发放表,经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减免相应学费。

第八条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以减免学费金额高的一项为准,不累计进行多项减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2.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