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助政策 >> 正文
福建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1 09:41:35 浏览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福建商学院章程》,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4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的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奖学金评审工作。

奖学金评审采用学年制,即本学年9月评审上一学年的奖学金,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以专业为单位,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

(一)特等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10000/学年;

(二)一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0/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4000/学年);

(三)二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8%,每人1000/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学年);

(四)三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3%,每人600/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00/学年)。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学业评价成绩和素质评价成绩排名达到要求,且:

  (一)评审学年没有受到校、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评审学年课程(除校公选课、重修课程以外的其它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三)评审学年每学期“第二课堂”积分达到2积分积分不限定项目类别

)申请特等奖学金,必须学习表现特别优秀,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在我校规定的专业类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

)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分必须分别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20%35%

第九条 评审标准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分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只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立,包括外语学习优秀奖、外语学习进步奖和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

第十一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期期末考外语科目总分班级排名前三名,奖励1000/人。

第十二条 外语学习进步奖:学期期末考外语科目总分班级排名比上学期排名提升10%-19%,奖励300/人;提升20%-29%,奖励500/人;提升30%以上,奖励800/人。

第十三条 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大学期间参加雅思和德福测试机构组织的语言水平考试达到规定分数或等级的,分别给予奖励(同类外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同分数或等级不重复奖励,同类外语水平考试获得不同等级取高奖励):

1.雅思

达到5.5分,奖励2000/人;达到6.0分,奖励5000/人;达到6.5分,奖励8000/人;达到7.0分及以上,奖励10000/人。

2.德语

通过德福考试3级,奖励5000/人;通过德福考试4级,奖励8000/人;通过德福考试5级,奖励10000/人。

第十四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和进步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主要根据学生每学期和语言类相关的课程的成绩进行评定,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按实际通过的分数或等级在通过的下一个学期申请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单项奖学金评审需评审学期没有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上一学期外语课程无不及格、补考记录

(三)评审学年每学期“第二课堂”积分达到2积分积分不限定项目类别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通过财务处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