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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学生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1 09:48:57 浏览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我校文化体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文化体育科技创新成果培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自主创新和自主创业能力,根据福建商学院章程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获奖者;

(二)公开发表学术科技成果者;

(三)获得专利者;

(四)经审核认定的其他符合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条件者。

第三条 奖励对象和有效时间:

(一)奖励对象: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二)有效时间:各类获奖证书当学年参评有效,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详见《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二)创新创业

创新创业大赛(含一当先比赛)奖励标准详见《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修订稿)》。

(三)公开发表学术科技成果

公开发表学术科技成果奖励金额标准表

项目

期刊类别

奖励金额(元)

学术

科研

论文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

第一作者

5000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一作者

1500

在本科学报上发表

第一作者

500

在一般CN期刊上发表

第一作者

200

学术著作

出版中文或英文版学术专著

第一作者(编者)

5000

出版翻译或主编学术著作、编著文学艺术类作品

第一作者(编者)

2000

注:1.期刊类别认定以学校期刊类别认定文件为准。

2.论文发表以正式刊物为准,学术著作以正式出版发行为准。

(四)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奖励金额标准表

项目

获奖名称和等级

奖励金额(元)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1000

实用新型专利

300

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200

注:1.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获准以证书为准。

2.若专利发明人或知识产权人为多人,由排名第一人申请,奖金按比例分配。

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知识产权必须以福建商学院作为专利权人或知识产权人,必须由在校生作为唯一(或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文化体育艺术类竞赛

在市级及以上国家教育、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辩论、舞蹈、曲艺、戏剧、声乐、征文等)市级以上国家教育及体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运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奖级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一等奖

2000

1000

500

二等奖

1000

600

300

三等奖

800

300

200

注:1.上表所列额度为个人参赛获奖的最高奖励金额,团队最高奖励金额按以上额度2倍予以奖励

第五条 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未涵盖的奖励类别可参照《福建商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积分评定细则》、《福建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修订)》进行加分。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或项目比赛,按最高奖奖励。

)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金额奖励;参加同一次竞赛或科研活动的不同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奖励;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奖励,第23名按二等奖奖励,其他受奖励的名次按三等奖奖励;若竞赛活动主办方设立特等奖,则对应本办法的一等奖,一等奖对应本办法的二等奖,以此类推。

)学校将适时对各类赛事进行审核评估,如果某项赛事获奖面过宽,即对该赛事奖励进行降级。

)在校外所获奖金超过本办法对应奖励的相关赛事,将不再另外给予奖励;在校外有获奖金但未超过本办法对应奖励的相关赛事,将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于每学期末组织各二级学院或项目经办部门开展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金集中申报工作。

(一)学生本人或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以项目为单位的比赛或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办部门统一进行申请。

(二)二级学院或项目经办部门对学生或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二级学院或项目经办部门统一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励金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复核。

(三)学生工作部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二级学院或项目经办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发放手续。

第七条 学科竞赛奖励申报流程详见《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创新创业大赛(含一当先比赛)奖励申报流程详见《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7月起实行。